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龙与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682号原告:孙龙。被告: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大同路10号1003室。法定代表人:游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龙与被告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孙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叶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