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龙与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682号原告:孙龙。被告: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大同路10号1003室。法定代表人:游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龙与被告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孙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叶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