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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端卫国与王祚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卫国,王祚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335号原告:端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韦何,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祚毓。原告端卫国与被告王祚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端卫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端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