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端卫国与王祚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卫国,王祚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335号原告:端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韦何,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祚毓。原告端卫国与被告王祚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端卫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端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