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雷蓉蓉与镇原县新城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蓉蓉,镇原县新城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1567号原告:雷蓉蓉,女,2004年3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法定代理人:雷秉成(系原告雷蓉蓉之父),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位,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镇原县新城初级中学(以下简称新城中学)。地址:镇原县新城乡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怀智,该校校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该校副校长,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镇原县城关镇南环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斌,该公司理赔部经理,特别代理。原告雷蓉蓉与被告镇原县新城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蓉蓉的法定代理人雷秉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位,被告新城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蓉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新城中学、保险公司赔偿其���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556.23元(不含合作医疗报销14076.49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雷蓉蓉系被告新城中学八年级学生,新城中学为该校学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31日二十四时至。2015年8月28日5时许,雷蓉蓉在该校学生宿舍熟睡中从约1.7米高未安装护栏的高架床(应该安装护栏)上跌下受伤,当天,雷蓉蓉被其家属租车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59.40元,后又被送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花去医疗费27072.98元、交通费3400元,8月29日,其母秦六叶前往医院护理花去交通费124元;出院后,雷蓉蓉分别于同年9月30日、12月27日两次在镇原县平泉中心卫生院花去医疗费192元;2015年11月27日,雷蓉蓉在镇原县新城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医疗费14076.49元;2016年3月28日,经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雷蓉蓉受伤伤残属九级,去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6270元,护理期限为150元,花去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500元;同年7月12日,雷蓉蓉前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去除骨折内固定装置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11675.34元、交通费540元;另外,雷蓉蓉经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时,参照的是2014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b)项的规定,护理期限鉴定为150日,对应的营养期限可定为180天,营养费应为3600元(20元/天×180天),雷蓉蓉由于受伤致残,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二被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雷蓉蓉治疗期间,新城中学给付现金5000元。新城中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承担本起事故90﹪的责任,并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但认为,校方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要求雷蓉蓉返还新城中学给付的5000元。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承担新城中学应负的责任;但认为,雷蓉蓉疗伤时的部分用药不属于赔偿范围,应予以剔除,雷蓉蓉首次前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的租车费太高,以每趟1000元计算共计2000元,前往庆阳市做伤残鉴定时的交通费以200元计算比较合理,护理期限应为29天,不同意赔偿营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新城中学、保险公司承认雷蓉蓉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雷蓉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之��,在未成年人活动的空间里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设施、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新城中学对应该安装护栏的高架床不安装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且疏于安全检查,导致原告雷蓉蓉熟睡中从高架床掉下受伤并致残,新城中学应承担雷蓉蓉因伤致残的民事赔偿责任,雷蓉蓉虽未成年,也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由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新城中学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新城中学为该校学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雷蓉蓉先后花去医疗费39399.72元属合理支出,合作医疗报销14076.49元,剩余医疗费25323.23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b)项之规定,雷蓉蓉的营养期限应为180天;雷蓉蓉前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出院两次花去租车费3400元客观合理,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认为雷蓉蓉前往庆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伤残鉴定时的交通费以200元计算较为合理,亦应支持;雷蓉蓉年仅十二岁,因伤致残现休学在家,给其身体和心理上造成较大伤害,应酌情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属合理支出,也属本案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部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雷蓉蓉符合规定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25323.23元、护理费15825元(105.5元/天×1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40元/天×17天)、营养费3600元(20元/天×180天)、交通费4264元、鉴定费2100元、伤残赔偿金27744元(6936元/年×20年×20%)、精神抚慰金2000元,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1536.23元。庭审中,被告新城中学同意承担本起事故90﹪的责任,并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被告新城中学已支付原告雷蓉蓉的5000元现金,雷蓉蓉应返还新城中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雷蓉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1536.2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赔偿73382元,其余由原告雷蓉蓉自负;二、原告雷蓉蓉返还被告镇原县新城初级中学5000元。上述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及315元,由被告镇原县新城初级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真勋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费》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