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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琢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琢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734号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孙武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该公司职员。被告:蒋琢亮,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琢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