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9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信华纺织有限公司,阎导庆,张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942-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信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保华,经理。被执行人阎导庆,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缴沟村。被执行人张永兰,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栖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3)栖执字第9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兰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大庆路学校对面的房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000044**号),于2016年6月6日,以(2013)栖执字第94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兰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大庆路学校对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3>字第288117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阎导庆、张永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永兰名下的位于栖霞市大庆路学校对面的房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000044**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3>字第28811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