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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尚守云与张强、杨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守云,张强,杨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尚守云,女,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杨芹,女,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尚守云与被执行人张强、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经调查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持异议,其暂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实现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新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竹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