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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华亭县国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月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国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月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民初1255号原告:华亭县国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华砚宾馆五楼。法定代表人:李根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月莲,住华亭县。原告华亭县国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润投资公司)与被告张月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润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根庆,被告张月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润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88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被告张月莲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国润投资公司申请借款,经协商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张月莲2万元,期限3个月,约定月利息16‰、咨询服务费14‰;2015年3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3个月,约定月利息16‰、咨询服务费14‰,柳晓霞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现被告仍欠原告本金7万元,利息18900元未偿还。被告张月莲承认原告国润投资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借款的事实,但认为利息计算过高。本院认为,被告张月莲承认原告国润投资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借款的事实,故原告国润投资公司要求被告张月莲支付所欠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利息的请求,因本案中双方约定每月利率及综合服务费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月莲清偿原告华亭县国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12393元。共计82393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被告张月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