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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粮食局与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粮食局,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马鞍山市祥禾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03行初56号原告:马鞍山市粮食局。委托代理人:黄山,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鞍山市祥禾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马鞍山市粮食局诉被告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马鞍山市祥禾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市粮食局以被告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不动产登记职权发生变更,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应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为由,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粮食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粮食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粮食局负担。审判长  童伟刚审判员  宋文胜审判员  杜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