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17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郁德专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德专,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460号原告:郁德专,男,壮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镜杰,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波,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郁德专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郁德专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德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德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德专负担。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沐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