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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韦殷与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殷,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2453号原告:韦殷。被告: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中,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殷诉被告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韦殷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殷撤回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周芷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