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天一嘉木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天一嘉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895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震晖。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被告:青岛天一嘉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一嘉木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天一嘉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92元,减半收取4896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新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邴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