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映超、马金秀与被执行人余卫明、余廷生、王罗芬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映超,马金秀,余卫明,余廷生,王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映超,男,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马金秀,女,砚山县人被执行人:余卫明,男,砚山县人被执行人:余廷生(又名:余云生),男,砚山县人被执行人:王罗芬,女,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映超、马金秀与余卫明、余廷生、王罗芬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卫明、余廷生、王罗芬应支付申请人王映超、马金秀欠款39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810元,本案已执行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余卫明、余廷生、王罗芬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映超、马金秀无法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2执1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廖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维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