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永红与尤登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32号原告:吴永红,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尤登寿,男,37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吴永红与被告尤登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吴永红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审判员 刘志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