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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永红与尤登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32号原告:吴永红,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尤登寿,男,37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吴永红与被告尤登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吴永红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审判员  刘志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