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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诉与王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王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786号原告: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宏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生,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双,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诉被告王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贵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