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诉与王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王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786号原告: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宏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生,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双,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诉被告王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公园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贵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