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8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强强、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强,陈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844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环城路新桥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478878—8。法定代表人:秦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晔,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强强,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陈果,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申请人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强强、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陕0922民初8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于马强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1号楼(B座)12301室、12302室房屋。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马强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1号楼(B座)12301室、12302室房屋的查封。(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2019-10-1-12301、12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佩刚审判员 金述林审判员 车 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