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水龙与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水龙,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751号原告郭水龙,男,1969年6月24日,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李社青,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建平,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水龙诉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水龙及委托代理人李社青、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水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粉刷款822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被告为响应镇政府下达的创卫任务,请原告为被告村里粉刷墙壁,商定价格为每平米10元,后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8222元,该款至今未付。同时提交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为贺小杰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的施工时间和出具欠条时间当时的村干部均已不在任,上届村委未进行账目移交,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也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欠原告款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上届村委财务账目已经审计,并不显示原告所诉款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以证明其主张,被告以村委换届未进行账目移交以及审计未显示该欠款为由提出抗辩,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且村委是否进行账目移交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不能对抗本案原告。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在本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视为对原告证据的认可。综上,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水龙支付欠款822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建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