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609号蒋祖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道**号102经营小食店从事酸辣粉等面食的制作。自2016年5月起,被告人蒋某在该店内使用事先购买的罂粟壳熬制汤底,并将汤底用于加工制作酸辣粉对外销售。2016年6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联同公安人员对该店进行查处,现场提取用于制作酸辣粉的汤底送检。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上述酸辣粉汤底中检出罂粟碱144.6μg/kg、吗啡173.8μg/kg、那可丁62.3μg/kg、蒂巴因13.9μg/kg、可待因140.1μg/kg。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人池某、罗某、何某、梁某的证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