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128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与史晓洪、吴丽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史晓洪,吴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41060-9。负责人:王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史晓洪,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丽娟,女,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红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史晓洪、吴丽娟偿还申请人“直客式”消费分期贷款全部本金4166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10月6日,利息269.5元,其他费用(滞纳金)3993.59元,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其他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保全费共计2740元,执行费740元(暂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晓洪、吴丽娟银行存款49403.0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史晓洪、吴丽娟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