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136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崔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负责人朱炳忠,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2401室。法定代表人李小卫,董事长。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明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栋,男,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崔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企业高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在成都新都乐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在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除此之外,本院经调查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持异议,其暂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实现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划措施,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乔爱民执行员苏士军执行员展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史竹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