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基,男,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于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基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基窜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湛江市第12小学门前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胡某等车之际,从胡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盗走一部白色唯米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9元)。破案后,被盗的唯米牌手机无法追缴。2、2016年7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基窜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湛江市第12小学门前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黄某等车之际,从黄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盗走一部白色小米note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5元)。破案后,被盗窃的小米note型手机无法追缴,3、2016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基窜到湛江市霞山区第12小学门前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朱某准备上车之际,将朱某放在随身携带挎包内的一部黑色三星牌手机盗走,然后继续在该公交车站伺机作案。当天18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公交车站将李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盗窃所得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元)及掩护作案的雨伞、口罩。破案后,已追缴被盗的三星手机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李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黄某、朱某的陈述,指认相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湛霞价认字(2016)155号、156号、1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湛霞公解(2016)155号、156号、158号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2012)霞刑初字第45号、(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376号、(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李基的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基以盗窃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