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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饶俊与冯军、罗凤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俊,冯军,罗凤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饶俊,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冯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罗凤莉,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饶俊与被执行人冯军、罗凤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军、罗凤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饶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川1503执92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军的住房、商铺、仓库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冯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罗凤莉被扣划存款2000元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