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爱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晓莉、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文,赵晓莉,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文,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生,山东省广绕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开发区靓都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赵晓莉,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生,延安市安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慧智蓝湾小区5号楼1单元2504室被执行人周平,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延安市安塞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慧智蓝湾小区*号楼*单元****室。刘爱文申请执行赵晓莉、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晓莉、周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9万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2450元及执行费用。2016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2016年9月30日前被执行人周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万元,2016年11月30日支付剩余案件款11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周平承担,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83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