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高丽丽申请执行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丽,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毛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336号申请人:高丽丽,女,汉族,1965年10月13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权县桐峪镇西峧村。法定代表人:郭现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毛海云,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山西省昔阳县人。本院在执行高丽丽与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毛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毛海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2640000元,被执行人毛海云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