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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魏邦勉、许昌智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邦勉,许昌智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69号申请人:魏邦勉,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刘旭,系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许昌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人魏邦勉与申请人许昌智于2016年9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盛军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魏邦勉与申请人许昌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30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许昌智欠申请人魏邦勉借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29400元,共计99400元,2016年7月28日许昌智已偿还利息20000元。现本金70000元及剩下利息9400.共计79400元,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剩下的借款与利息一并于2017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有任一期不给付,魏邦勉可就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魏邦勉与申请人许昌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