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芬与黄连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芬,黄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杨芬,女。被执行人黄连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芬与被执行人黄连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到浦北县六硍镇六硍信用社划拨被执行人黄连娟的存款5142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