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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芬与黄连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芬,黄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杨芬,女。被执行人黄连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芬与被执行人黄连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到浦北县六硍镇六硍信用社划拨被执行人黄连娟的存款5142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