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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屏山县诚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屏山县诚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毓东,李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4425-3。负责人:苏杰,行长。被执行人:屏山县诚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新县城A10-1地块04楼栋03单元4层楼03号。法定代表人:李毓东。被执行人:李毓东,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晓英,女,1971年9月30日,住宜宾市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申请执行屏山县诚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毓东、李晓英金融借款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