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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壮学、丁桂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高壮学,丁桂芹,刘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壮学。被执行人丁桂芹。被执行人刘忠臣。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6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壮学、丁桂芹、刘忠臣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壮学、丁桂芹、刘忠臣的银行存款59778.7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壮学、丁桂芹、刘忠臣应得收入59778.7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高壮学、丁桂芹、刘忠臣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