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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亮,夏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155号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曼曼,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男,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夏兰,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宠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