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赵××驾驶严重超载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外环线32.6公里处,与被害人樊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赵××及乘车人张某2、张某1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樊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1、张某2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2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出对被告人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19时10分,被告人赵××驾驶严重超载的冀R×××××号蓝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外环线32.6公里处时,遇前方被害人樊某驾驶事故后经检验后部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且后部反光标示不符合要求的冀A×××××号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号绿色福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减速行驶,赵××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前部撞到樊某所驾车辆后部,造成赵××及其车内乘车人张某1、张某2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樊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1、张某2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2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被告人赵××驾驶的K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事故时的载质量超过该车核定载质量1805千克。案发后被害人樊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赵××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赵××与被害人张某1、张某2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现场勘查材料、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和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取得被害人张某1、张某2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