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乐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国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乐乐。本院在执行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乐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3)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乐乐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庆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