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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0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信典当有限公司,蔡昌忠,卢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志,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昌忠。被执行人:卢浩。本院在执行天津银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蔡昌忠、卢浩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60356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603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