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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郭建苹申请执行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12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苹,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郭建苹,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三道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建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4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建苹与被执行人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遂宁市郭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对被执行人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在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157.5万股,不经过评估、拍卖程序,以每股价2.54元(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当日价),共计4000500.00元的价款变卖给案外人遂宁市郭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郭建苹的借款本金4000500.00元(现案外人遂宁市郭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已向郭建苹支付4000500.00元);二、尚欠的借款本金990500.00元及借款利息、诉讼费234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12月30日以前偿还;三、本案执行费42400.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在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7.5万的股权归买受人遂宁市郭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81897-6)所有;该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遂宁市郭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遂宁市郭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