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391号原告尹某,农民。被告柯某甲,农民。原告尹某诉被告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晓东、何秀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3月在铁山福满门铝材厂相识并恋爱。被告有过婚史并未告知我,我发现后要求与被告分手,被告以死相逼,又因我已怀孕,无奈之下于2010年农历12月与被告举行婚礼,于××××年××月30生下一男孩,于××××年××月××日到大冶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好景不长,刚结婚20天因生活琐事我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一巴掌把我嘴角打出血,脸被打得青肿。打完之后,被告像没事一样求我原谅,我顾及夫妻之情,又为了肚子里的孩子原谅了被告。但之后,三天一小吵,七天一大吵。被告没有正当的职业,在还地桥铝材厂上班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一年到头没什么钱拿回家,夫妻二人也为此事经常吵架。2013年,我去黄石某酒店当服务员,被告多次阻止并怀疑我与其他男士关系暧昧。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带小孩到黄石我大姐家晚上居住时,我们两人发生了争吵,我大姐相劝,被告却拿凳子往她头上打,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下和解。没想到警察走后,被告对我拳打脚踢。我无法忍受被告的这种暴行,曾一段时间没有回家。2016年6月2日晚上,被告到黄石找到我,怀疑我与其他男士有染,把我的手机摔碎了,并把我的嘴巴打得淤青,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我承担部分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原告尹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证据二、大冶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信息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子柯某乙于××××年××月30出生。证据四、原告病历一份及照片三张,拟证明被告于2016年6月2日晚上对原告实施家暴。证据五、原、被告手机短信往来内容照片5张,拟证明被告发短信威胁原告。被告柯某甲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原告举出的证据,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举出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在铁山一铝材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同年农历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30生育一男孩,取名柯某乙,××××年××月××日到大冶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在家带小孩,被告用摩托车跑出租。2013年后,原告去黄石某酒店打工,被告不赞同并猜疑原告与其他男士关系暧昧,以及因其他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争吵。2015年10月18日晚,原、被告在原告的姐姐家吃饭时又发生吵打,被告将劝架的原告姐姐打伤,后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和解。2016年6月2日晚上,被告到黄石找到原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上嘴唇打伤。事后的第三天(6月4日),在原、被告的短信往来中,被告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年6月13日,原告以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一起上班时相恋,生育小孩后某,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伤害过原告,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被告已认识到自已行为的错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只要被告改正错误,珍惜昔日夫妻之情,多关心体贴妻子,改变处理家庭琐事的粗暴方法,对家庭有责任心、有担当,夫妻互敬互让,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柯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尹 泓人民陪审员  黄晓东人民陪审员  何秀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