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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曹玉芳与周治勇、杜雪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芳,周治勇,杜雪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曹玉芳。被执行人周治勇。被执行人杜雪先。申请执行人曹玉芳与被执行人周治勇、杜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曹玉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治勇、杜雪先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治勇无银行存款,名下只有一套与他人共有的农房,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杜雪先有3个银行账户,均已冻结,其中交通银行有存款21400元,已于2016年9月9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目前尚未反馈,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杜雪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玉芳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曹玉芳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周治勇、杜雪先尚欠申请执行人曹玉芳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治勇、杜雪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曹玉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