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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徐艳霞与安阳市金海洋气体有限公司、高海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霞,安阳市金海洋气体有限公司,高海飙,陈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278号原告徐艳霞,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金海洋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飙,职务经理。被告高海飙。被告陈晓,女,成年,汉族,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468号院14号楼1单元202室内。本院受理原告徐艳霞与被告安阳市金海洋气体有限公司、高海飙、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艳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艳霞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霞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金海洋气体有限公司、高海飙、陈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艳霞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