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莹与王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莹,王立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1738号原告:高莹,女,1987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立军,男,1987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生公司经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被告王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王立军驾驶吉G-N8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洮南市通达街至八栋房张东山家东胡同路口内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入道路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原告受伤后当日到洮南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3天,二级护理。出院后遵医嘱休息两周。诊断为头外伤等症。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立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立军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420.40元、误工费5831.76元、护理费409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王立军赔偿70%。被告王立军辩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答辩。根据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求应否得到赔偿。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书、病历、一日清单,原告用以上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及花销情况。被告王立军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质证。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评析认定情况如下:2016年7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王立军驾驶吉G-N8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洮南市通达街至八栋房张东山家东胡同路口内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入道路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原告受伤后当日到洮南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1420.40元,住院33天,二级护理。出院后遵医嘱休息两周。诊断为头外伤等症。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立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立军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应按责任比例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5831.76元(124.08元*(33+14)天)、护理费4094.64元(124.08元*33天),合计19926.40元。以上款项由保险公司执行到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户名: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08052271290009519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南支行)。二、被告王立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42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100元*33天),合计4720.40元的70%为3304.28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120元,被告承担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孙晓男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人民陪审员 董振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福财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