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董安孝与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安孝,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董安孝。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仲新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安孝与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9日作出陕西省潼关县(2015)潼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委会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安孝工程款15605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受理费3400元、申请执行费2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潼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该村委会账户查询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董安孝书面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