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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恢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丰城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袁立勇,涂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恢第3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05499-1。负责人:梅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集镇。组织机构代码:68853976-7。法定代表人:袁立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丰城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邑中央7栋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99924-3。法定代表人:陈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袁立勇,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涂美霞,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执行人袁立勇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丰城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袁立勇、涂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袁立勇、涂美霞在银行系统及有关单位的存款2262万元。该案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涂美霞在丰城市农商银行工资和福利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涂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