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诉被告王树臣、王明、刘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王树臣,王明,刘万山,权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8民初7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铁,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忠林,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被告王树臣,男,于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男,于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万山,男,于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诉被告王树臣、王明、刘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韩锋、审判员林杉、人民陪审员王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臣、王明、刘万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诉称:汤原县振兴乡古城村农民王树臣、王明、刘万山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我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金额15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9%,超期年利率为13.5%,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17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在还款期限内刘万山、王明将各自名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但王树臣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现王树臣拖欠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369元,原告要求被告王树臣立即偿还拖欠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369元,要求联保小组成员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从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款结清日期间的逾期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逾期利息按每日50%加收罚息)。现诉至法院,案件的全部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三被告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三被告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三被告借款凭证、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对以上证据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签定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主要内容:被告王树臣、王明、刘万山在原告处贷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贷款年利率为9%,超期年利率为13.5%,约定于2016年3月17日偿还。在还款期限内被告王明、刘万山已将其名下贷款还清,被告王树臣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6369元,合计56369元,原告要求被告王树臣立即偿还拖欠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369元,要求联保小组成员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从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款结清日期间的逾期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逾期利息按每日50%加收罚息)。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的合同。2、原告已将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向被告实际交付,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3、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采用多户联保方式,三被告在担保人处已签字,故被告间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树臣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6369元,合计56369元(利息计算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止)。并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标准支付此后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明、刘万山互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贷款本金的利息及罚息。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履行期满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审 判 员 韩锋审 判 员 林杉人民陪审员 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