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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盗窃、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53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胜。1997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国胜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602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国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国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告人)王国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国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国胜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胜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刑初602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代理审判员  贺 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