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田荣诉鄂托克前旗艺立美容美发形象设计馆、于桂英、李香兰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荣,鄂托克前旗艺立美容美发形象设计馆,李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003号申请人田荣,女,46岁,汉族。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艺立美容美发形象设计馆。经营者于桂英,女,48岁,汉族。被执行人李香兰,女,47岁,汉族。本院受理的田荣申请鄂托克前旗艺立美容美发形象设计馆、于桂英、李香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李香兰存款账户(账号:060321050110436****)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永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