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运培与严志群、沈明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运培,严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姚运培,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高县。被执行人:严志群,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关于姚运培与严志群、沈明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严志群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姚运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川1503执188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