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终结(2014)葫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长胜,孙朝德,于凤芹,单丹丹,单天宇,杨成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单长胜。申请执行人孙朝德。申请执行人于凤芹。申请执行人单丹丹。法定代理人单长胜。申请执行人单天宇。法定代理人单长胜。被执行人杨成芹。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葫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单长胜、孙朝德、于凤芹、单丹丹、单长胜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成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成芹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情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葫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庆军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吴加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东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过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