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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俊捂与李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梧,李风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梧被执行人李风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俊梧与被执行人李风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俊梧于2016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