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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民初2399号原告:杨某,自由职业。被告:任某甲,武汉特瑞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杨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声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任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事实和理由:2007年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甲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任某乙。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被告长期沉迷网络,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双方产生隔阂,长期分居。2015年6月,原告经营超市以来,被告不管不顾,以至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任某甲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部分属实,部分夸大。我比较爱上网,但是并非沉迷网络;孩子出生后,我怕影响孩子,才与原告分床睡觉;2014年我们一起到安徽做生意,同吃同住。2015年原告经营超市以来我多次去帮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甲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任某乙。婚初,双方感情较好,2010年,孩子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产生矛盾。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杨某诉称“被告长期沉迷网络,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双方产生隔阂,长期分居。2015年6月,原告经营超市以来,被告不管不顾,以至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任某甲辩解“我比较爱上网,但是并非沉迷网络;孩子出生后,我怕影响孩子,才与原告分床睡觉;2014年我们一起到安徽做生意,同吃同住;2015年原告经营超市以来我多次去帮忙”。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甲自由恋爱,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恋爱到结婚生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对家庭事务认识和处理的观点差异,偶然矛盾激化,符合婚姻成长期的一般表征,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建之不易的幸福家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遇事商量沟通,避免争争吵吵,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请求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声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甑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