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耿万华与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万华,张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541号原告:耿万华,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飞飞,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耿万华诉被告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耿万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万华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耿万华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万华负担。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