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允升吉电子有限公司与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允升吉电子有限公司,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339号原告:深圳市允升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志。原告深圳市允升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允升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允升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保全费283.5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允升吉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颜毅(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