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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永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永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10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19号301(自编1号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系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麟,系该司员工。被告:卢永良,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永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