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群飞与被执行人高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李群飞,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四清,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案号:(2016)湘0922执407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湘092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2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四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李群飞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四清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执行结案。执行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