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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224号陆强辉与徐培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强辉,徐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陆强辉,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6。被执行人徐培荣,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原告陆强辉诉被告徐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后果本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武 关注公众号“”